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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僅由兄弟姊妹設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

(2016/7/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吳小姐詢問,其持有之土地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近日因至外地工作遷出戶籍,戶內留有妹妹戶籍,為何收到地方稅務局通知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公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

土地所有所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下列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2.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指出,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關係,所以戶內僅有妹妹設籍,地價稅只能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該局提醒,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