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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在行政救濟中,為何仍被移送執行?稅務局報乎您知

(2016/8/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欠繳之稅捐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之傳繳通知單?

該局說明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移送執行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納稅義務人認為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都可暫緩移送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法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