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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 5年內限制改變用途或移轉

(2016/8/4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您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管制5年,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另外,所稱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