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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二者不同
(2016/8/3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知道車輛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但當有疑問時,卻常常問錯機關。例如車籍在臺中市的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稽徵機關是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目前委託監理機關代徵;而汽車燃料使用費的主管機關為臺中監理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常將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混為一談,實際上兩者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則為每年7月繳納,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徵收目的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不同,也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