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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期間之規定
(2016/11/0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近日將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稅務局指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
(1)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占有案件:自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該局提醒您,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