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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違約金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17/02/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間因銷售貨物(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屬銷售貨物(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轄內甲君來電詢問,其設立之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均為銷售額,是該違約金即屬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