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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017/4/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