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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等照顧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2017/07/28新竹市稅務局)
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免徵印花稅;但領受身心障礙者照顧費用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有關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免徵印花稅之規定,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社福機構所出具之收據仍免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