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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欠稅捐被強制扣押存款,不及於扣押後新增存款

(2017/08/0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移送執行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是否表示帳戶內全部存款都不能提取,扣押後再存進去的存款是否也會被扣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

金融機構在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執行命令時,僅能就當時已經存在的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再存入的存款。

例如納稅義務人欠稅5,000元,執行費用34元,銀行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執行命令(執行金額5,034元),當時若存款帳戶內僅有3,000元,則銀行只能扣押3,000元,之後若義務人再存入6,000元,除非執行分署再另外核發執行命令,否則原扣押執行命令不及於扣押後新增的存款(即6,000元);又義務人被扣押當時若存款有1萬元,則該扣押執行命令僅會扣押欠稅及執行必要費用5,034元,其餘存款義務人仍可自由提取。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單時,請儘速繳納,此時執行費用僅有郵資費用,若等到銀行存款被扣押時,則需再增加銀行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