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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劃致面積減少,申報遺產稅時,以死亡時的面積為準
(2018/3/2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土地給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課稅,如果因為重劃以致於贈與時之面積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不一樣,應該以死亡的面積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面積減少的部分,政府已發放補償費,該筆補償費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至於已繳納之贈與稅,可加計利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