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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贈與移轉,土地增值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018/3/28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以「贈與」或「交換」方式移轉土地,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時,若想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應為「出售」,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另「交換」移轉土地,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亦屬「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所以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時,應檢視土地移轉方式為何,及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荷包節省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