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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2018/4/1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仍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上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