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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2018/4/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雖屬無紙本憑證,但仍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得標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想要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納稅者,則應列印電子契約,並於貼用印花稅票後完成銷花手續,亦可至該局所屬轄區分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如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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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107年起,每次給付居住者之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超過84,500元,免扣繳所得稅。
(2018/4/1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因應106年12月25日依法公告調高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提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修正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自107年1月1日起調高其依表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之起扣標準。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已填列「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得查表扣繳;惟如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金額,扣繳義務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扣繳,107年起如未達84,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再次呼籲,因107年起居住者薪資所得之起扣標準提高,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溢扣繳稅款;倘有溢扣繳稅額情事,可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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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車輛停止使用,要至監理機關辦理停用,才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2018/4/12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詢問自家車輛停放在家裡很長時間都未使用,且沒行駛在道路上,可否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對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暫不擬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經辦妥停用登記的車輛,才可以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如果沒有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停止使用登記者,即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民眾的車輛若有停用情形時,記得一定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登記,才可以免繳納停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對於已經辦理停用登記之車輛,就不能再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含路邊停車格或停放自家旁公有街道),如果被查獲有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的情形,除了會對該停稅車輛的車主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因此,對於停用的車輛嗣後要恢復使用時,請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復駛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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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准予撤銷部分移轉現值申報
(2018/4/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於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撤銷部分土地移轉之現值申報程序有所疑義,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准其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准按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以免影響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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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散所得避稅 補帶罰
(2018/3/27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將1.1億元分兩筆轉入子女帳戶,再以子女名義轉定存,到期後將錢轉回自己帳戶,雖無贈與事實,但南區國稅局認定是分散所得逃漏稅負,因而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
父母親如無贈與子女的意思,就不要以子女的名義投資或存款,如果要贈與,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除補繳稅款外,還要處罰鍰。
官員表示
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如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則本金應課徵贈與稅;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及獲利所得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雖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所得涉及逃漏稅問題。
官員解釋
日前查核轄內納稅人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民眾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甲君於2016年間,分別提領6,000萬元及5,000萬元。分別轉入已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帳戶,並以乙君及丙君名義轉存定存單,到期後再轉回自己的帳戶。
官員說
甲君雖於查核前將本金及利息轉回自己的帳戶,未涉及贈與情事,但因甲君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利用已成年子女申報綜合所得稅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涉有藉以分散利息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的情形,經甲君坦承不諱,將分散所得及扣繳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乙君及丙君溢繳的稅額後,除對甲君補徵105年度所得稅10萬餘元,並處以一倍罰鍰。
官員說明
父母親如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雖於國稅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將所得款項或存款本息轉回自身名下,無贈與情事,但仍涉及分散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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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身障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 CC者將收到牌照稅單
(2018/4/1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中,就汽缸總排氣量是有條件限制。
自104年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部分,不予免徵,仍須繳納差額,例如,甲君所有車輛為3,000cc,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5,210元,可減免稅額為11,230元(2,400cc全年應納稅額),所以甲君107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3,980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
107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開徵,身心障礙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其應繳差額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3月底寄發,請納稅人注意,別因為已申請免稅而輕忽,如逾期未繳納,將有滯納金或罰鍰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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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設施用地不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2018/4/1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一般而言,納稅者多誤認為「公共設施用地」於移轉時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然而,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應是須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那什麼條件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能符合免稅規定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因此,倘欲申請此項免稅,須同時滿足三項要件:1.都市計畫內之土地2.公共設施保留地3.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倘移轉土地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訂立開發協議,取得方式為開發者自行籌措者,據財政部賦稅署最新函釋(臺稅財產字第10604045020號),仍須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徵收」方式取得,始能據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倘若民眾需申請減免,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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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車輛遺失車牌可否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2018/4/13基隆市稅務局)
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只有「遺失車輛」始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如果您愛車的車牌失竊了,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補繳稅款。
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