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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
在我國境內產製、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所說明
為維護租稅公平,107年度特銷稅查核作業將於107年5月1日開始,惟為落實愛心辦稅,特別訂定輔導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請營業人自行檢查有無應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疏漏未申報繳納特銷稅款情事。
該所特別蒐集下列業者容易疏忽項目,提供參考:
(1) 產製價格300萬元(含)以上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及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未依規定辦理特銷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2) 產製價格50萬元(含)以上之家具、 龜殼、 玳瑁、 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除家具外,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未依規定辦理特銷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3) 未依規定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份出廠數量、銷售價格並繳納特銷稅。
(4) 產製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特種貨物,申報特銷稅之銷售價格漏未含貨物稅或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
(5) 短報或漏報特種貨物銷售價格或數量。
(6) 進口、 自用、 贈送或未稅品直接轉供廠內員工自用之應稅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完納特銷稅。
(7) 參加展覽之應稅特種貨物,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未報繳特銷稅。
(8) 特種貨物未完稅即直接出廠或應稅特種貨物委託零售商代銷,未於出廠時開立統一發票,至零售商出售時,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特銷稅。
(9) 產製廠商產製特種貨物,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應視為特種貨物已出廠,而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該所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疏漏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