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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特種勞務於輔導期間自動補報繳,可適用免罰!

(2018/4/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

在我國境內銷售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場、 俱樂部、 聯誼會、 渡假中心等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所說明,107年度銷售特種勞務之查核將於107年5月1日開始,惟為落實愛心辦稅,特訂定輔導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銷售特種勞務,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所蒐集下列容易疏忽項目,提供營業人參考:

(1) 營業人初次發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有無依規定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

(2) 銷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申報特銷稅之銷售價格有無包含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

(3) 營業人銷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有無短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等。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疏漏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