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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5/03 1

[圖片提供:xb100 / Freepik]

1.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電子勞務,於給付時須辦理扣繳
(2018/5/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透過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登載廣告等購買跨境電子勞務,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免業者因一時疏失違反扣繳規定而受罰,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2.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8/5/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違約金、賠償款等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常造成營業人困擾。

本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據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換言之,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賠償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

租賃公司出租汽車,承租人因遲延返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物流業者(銷方)承運飲料公司(買方)之玻璃瓶裝飲品入倉存放,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飲料公司(買方)之賠償款,則非屬飲料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

 

 

3.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018/4/30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而臨時登記工廠因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不能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但仍有別於合法登記工廠,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2018/5/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弟弟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因此,王小姐申報扶養在學弟弟,因弟弟係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5.合法登記工廠需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才能減半徵收!
(2018/5/2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日陳先生申請合法登記供生產之工廠房屋稅減半課徵,經至稅捐處洽詢,才知道並不是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就能減半徵收,還需符合直接生產使用及自有房屋等2要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需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在內,而自有房屋則須視工廠之組織型態為公司、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判斷,例如工廠如為公司組織,其房屋應為公司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因為除了要合法登記工廠外,尚須符合上述2要件,才可適用工廠房屋稅減半徵收。

 

 

6.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憑證,自107年7月以後應載有營業人之統一編號始可扣抵!
(2018/5/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依財政部10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規定,營業人所繳納之水、電、電信或天然氣等公用事業費用,自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已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始可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事關營業人日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請營業人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之變更。

 

 

7.個人不動產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若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2018/4/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

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年9月5日受贈取得之 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於106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王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本局查獲核定王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應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8.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2018/4/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查獲有漏報情事時,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王君104年度取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2,500,000元,惟未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以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漏報應課稅所得予以補稅裁罰。

王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初期至大陸地區工作對法規不清楚,無逃漏稅之動機。經國稅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當年度既有系爭大陸地區薪資所得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惟王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近年來民眾赴大陸地區經商及工作情形日益增加,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納稅,如有申報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洽詢,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9.申報遺產稅常見之八大疏失
(2018/4/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該分局指出常見申報遺產稅時卻漏未申報的財產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多加留意。

一、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二、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三、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取之現金。

四、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五、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老年農漁民津貼等債權。

六、以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

七、被繼承人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八、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

該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自行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如發現有漏報之財產,應儘速向國稅局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10.新婚夫妻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
(2018/4/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即將進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近期新婚的納稅義務人要注意結婚登記年度,以免虛報配偶免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

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結婚需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所以夫妻如未完成結婚登記,因婚姻關係尚不存在,雙方仍應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舉例,甲君與乙君於106年12月15日舉行婚宴,但於107年1月20日才辦理結婚登記,故今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及乙君仍應分別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新婚夫妻必須在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結婚登記,才可以於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合併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