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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臉書網站刊登廣告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2018/5/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因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快速發展,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臉書刊登廣告,為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其收取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其餘案件均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扣繳義務人請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扣繳稅款及申報情事,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補報。
2.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不可開立三聯式發票
(2018/5/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
3.重複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為先申報者先認列
(2018/5/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為認定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五號)。因此,並不因納稅人先完成申報手續,或與受扶養親屬同一戶籍,或歷年來皆由其申報受扶養為優先認列條件。
該所進一步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規定列報減除下列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若納稅義務人和家人重複列報受扶養親屬,不能達成協議或未經協議時,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提示之該年度扶養事實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查得資料,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2018/5/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7年5月份展開受理申報作業,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轉用品盤存。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二)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處分資產利益。
(四)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五、其他:
(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二)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特別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
(三)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5.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稅額,如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2018/5/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如已提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該分局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惟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政便民,財政部業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稅額,如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
6.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2018/5/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說明
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營業人如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可免除營業人之納稅義務,惟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故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之情事者;且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7.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損益,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之基礎
(2018/5/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投資之帳面價值會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變動而增減,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33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3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35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100萬元(330萬元-2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20萬元(330萬-350萬),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2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之損益,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8.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予生存配偶
(2018/5/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
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生存配偶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並於履行交付或移轉財產後,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核認後解除列管。
該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注意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之相關規定,並保存證明文件,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追繳稅賦。
9.虛列免稅額,致逃漏稅捐者,應處罰鍰
(2018/5/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尊親屬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
該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於102年已死亡,甲君104年度結算申報虛報其免稅額127,5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及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過失,申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有漏稅額,自應處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列報所得年度已離婚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為扶養親屬,致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會被處以罰鍰,因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