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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收到保險理賠款,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2018/5/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如超過實際損害部分,係屬其他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若領有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卻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被害人為由而未列報,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該項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或賠償相關損失已申報而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或無法提出已賠付之相關證明資料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有相對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