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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5/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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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不可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8/5/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

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2.獨資、合夥組織106年度營所稅仍應繳納半數
(2018/5/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

惟其辦理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呼籲,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在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3.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限之折舊及處分損益計算
(2018/5/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近年來高級轎車進口數量大幅成長,而進口名車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為抑遏社會奢靡風氣,節能減碳 ,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之成本除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以500萬元為限外,超過250萬元者,超過限額部分之折舊,不予認定。但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處分損益之計算,應以實際成本依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50萬元,採平均法計提折舊,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額70萬元〔(400萬元-50萬元)÷5年〕,超限折舊額26.25萬元〔70萬元×(1-250萬元÷400萬元)〕不予認定,依稅法規定可認列折舊額43.75萬元(70萬元-26.25萬元)。嗣後於106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依稅法規定計算出售資產利益10萬元〔出售收入200萬元-(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70萬元×3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之折舊,與為計算出售損益時衡量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折舊計算方式不同,於列報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或處分損益時,應多加注意折舊之正確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4.營利事業收到保險理賠款,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2018/5/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如超過實際損害部分,係屬其他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若領有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卻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被害人為由而未列報,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該項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或賠償相關損失已申報而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或無法提出已賠付之相關證明資料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該分局籲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有相對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5.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有新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特別注意
(2018/5/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發票管理作業重要資訊之一,惟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時有輸入錯誤的情事發生,造成買受人及代發獎金單位困擾,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之注意義務,字軌號碼已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於107年1月19日修正後,已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核對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並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以降低登載錯誤之風險。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予處罰。

但字軌號碼重複開立者,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為限;另前揭報備免予處罰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則不適用。

 

 

 

6.營利事業以存貨融資,可以攤銷利息費用
(2018/5/1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簽訂售後購回合約,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但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移轉,究其本意係為即早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實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所以該營利事業不能以買賣雙方相互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認列損失,而應就其差額按借款期間計算應攤銷之利息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因資金需要,於104年9月1日與乙租賃公司簽約,將其存貨作價1,500萬元出售予乙租賃公司且開立統一發票,再以1,650萬元買回,分24期每月付款,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公司以出售存貨1,500萬元列為銷貨收入,再買回存貨1,650萬元列為銷貨成本,並列報銷貨損失150萬元;惟查本件本質上屬存貨融資借款而非商品買賣,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經國稅局核定剔除銷貨損失150萬元,以該差額按借款期間計算分攤之利息支出,經重新計算後調增利息支出25萬元,並補徵稅額21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自行檢視帳載會計事項,如有上述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7.為何我的小房子比大房子的房屋稅貴很多?
(2018/5/15基隆市稅務局)

常有民眾詢問:我以前住5層樓公寓,面積比現在住的大樓還大,但是現在的大樓不但面積小,房屋稅還比舊屋貴很多,是不是核錯了?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本市房屋現值的評定,係依據基隆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建物總樓層越高,標準單價也越高,5層樓公寓,不但標準單價較低,分攤的公共設施面積也有限,房屋稅自然較少;大樓建築不但標準單價高,分攤的公共設施面積也較多,而且高樓通常有電梯設備,也要併計課稅的,所以會覺得大樓的房屋稅比較貴。

 

 

 

 

8.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有限制
(2018/5/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眾於購屋時,多半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以減輕自備款壓力,而且所支付之貸款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還可以依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過,仍然要留意相關申報限制,並不是繳多少房貸利息就能全部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之限額內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除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每一申報戶也以1屋為限。

另外,須特別留意的是,如果房屋僅有部分自住,另有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按照房屋稅繳款書上的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舉例來說

某納稅人106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260,000元,且該房屋有部分供營業使用,則可依106年房屋稅繳款書上自住用課稅現值222,000元及總課稅(住家+非住家)現值370,000元之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額度,再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06,000元(計算式:利息支出260,000元×222,000/370,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

 

 

 

9.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注意事項
(2018/5/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

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103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

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