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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2018/5/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確認完成申報程序,若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

甲君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6,150元。甲君不服,主張為何未扣除其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213,000元,其往年度以網路辦理申報並繳稅,可下載列舉資料併入計稅,為何選擇對民眾不利之標準扣除額方式予以核定,申請更正。

經該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依法令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原核定以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應納稅額6,150元並無不合,駁回其申請。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文規定,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