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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6/7 1

1.營業人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2018/6/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據統計台灣人對於社群網站黏著度高,超過8成都有臉書帳號,因此營業人紛紛運用Facebook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該等平台雖非屬典型購物網站,惟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近來積極蒐集各社群網站知名賣家資料,發現轄內某食品公司,除自行設置網站銷售保健食品外,不時有網路部落客推薦或消費者揪團團購,也在臉書設置粉絲專頁,有上萬名粉絲追蹤,提供其商品訊息讓消費者訂購。

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並進一步蒐集其他課稅資料相互勾稽,分析其申報銷售額顯有異常,經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105年至106年上半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56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25萬餘元。

本局進一步呼籲

營業人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售商品,均應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覈實申報繳納營業稅;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針對此類案件將賡續擴大資料蒐集,並運用電腦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毌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2018/6/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員林稽徵所說明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

 

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勿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2018/6/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雖未涉及逃漏稅捐,惟涉及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事,如被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且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4.地下室停車位供住戶自用停車,可申請免課徵房屋稅(2018/6/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地下室停車位應如何課徵房屋稅,需符合那些規定才可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地下室停車位,如供自用而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者,免予課徵房屋稅,如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地下室自用停車空間如符合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改課。

 

5.房屋供神壇使用,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018/6/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房屋供神壇使用,是否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出售時得否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

房屋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也不得依同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6.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記得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人(2018/6/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如因繼承而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即沒有權狀之房屋,並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及取得該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請記得檢附該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完成遺產稅申報繼承後,如繼承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請務必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以避免產生納稅人名義與實際不相符之情形,影響自身權益。

 

7.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仍可按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2018/6/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立「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該營業登記僅屬行政登記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該住宅用地可不認定供營業用,該土地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8.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不可沿用(2018/6/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原取得農地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尚未逾6個月有效期間,如再移轉他人時,是否可以繼續沿用該證明書?

該局說明

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雖仍在有效期間6個月內,但因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須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以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9.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如何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2018/6/5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近來有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於所有人過世後,要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說明

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於取得該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檢附該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