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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基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就要等隔年才能享受優惠!

(2018/6/20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擁有自用房地的納稅人請注意,土地是否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尚未申請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請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動,就不用重新申請。

財稅局表示

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房屋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坐落基地(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核准面積上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未申請者按一般稅率(至少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