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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使用自有房屋,不得列報減除該自有房屋之租金支出
(2018/7/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接獲林醫師來電詢問,自有房屋供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執業,可否列報減除租金費用?
該分局表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如供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使用,則不在此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財產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後,該聯合執業診所可認列為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以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避免後續補稅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