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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參加法會的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2018/7/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周小姐來電詢問:因參加寺廟舉辦中元節法會,收到寺廟開立之收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取得之捐贈收據可列報於列舉扣除額,但參加法會、點光明燈、平安燈,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可以列報捐贈扣除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