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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 8/30

1.家庭消費支出及各項罰鍰不可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或損失(2018/8/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

查核某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屬於家庭支出而取得超商、量販店、餐飲業、服飾業、娛樂業等開立之憑證30萬元,及違反所得稅第110條規定之罰鍰30萬元,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營業費用,遭國稅局以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以劃分,而各項罰鍰,係屬政府對於違反各種法規者所為之制裁,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各項費用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記錄,但在所得稅申報時,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補稅。

 


2.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子女獎學金之相關費用,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2018/8/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國內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子女獎學金等費用,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

為吸引並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以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士,除支付薪資以外,另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各項費用,且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支,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指出,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一、已在臺工作且排除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 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

三、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或當年度在臺期間未滿1年者 ,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度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

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

雇主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併同申報。

如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3.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課徵營業稅(2018/8/2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產後護理機構收取的費用,是否應全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只有醫療勞務的收入可免徵營業稅,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其中所稱「醫療勞務」係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

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衞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應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如有上述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4.銷貨退回應列報於實際退回年度(2018/8/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銷售貨品後,有時會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要求退貨,營利事業遇有客戶退貨時,必須注意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另應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12月下旬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多萬元給乙公司,乙公司驗收後發現部分電子零件有瑕疵致無法使用,後來在107年1月上旬將有瑕疵的電子零件共300多萬元退貨給甲公司,甲公司雖然是在106年銷售這批電子零件,但因銷貨退回實際發生時間是在107年1月,所以,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107年才能列報。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5.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向稅務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2018/8/24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在向國稅局辦完遺產稅申報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應繼承房屋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往往疏漏未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造成房屋稅籍資料的不正確。

該局進一步說明

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繼承,請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稅務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如未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該房屋稅籍仍將維持為原登記之納稅人或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共有狀態。

 


6. 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2018/8/2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不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的申請

該局說明

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持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該法定空地不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亦可計入建蔽率,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而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類此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併入主建物基地一起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7. 個人將所有房屋供他人作營業使用,約定租金偏低時,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調增租賃收入(2018/8/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個人出租房屋供他人作營業使用,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間將房屋出租予配偶經營之A公司營業使用,雖已依A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惟經國稅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設算調增租賃所得。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出租予配偶經營之公司,僅象徵性收取一點租金,國稅局設算租金過高云云,申請復查遭駁回確定。

本局進一步指出

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係採收付實現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基於課稅公平,避免出租人及承租人刻意約定偏低之租金,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本局提醒民眾特別留意。

 


8.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證明使用(2018/8/27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常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但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核發當日之房屋稅籍資料,非為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房屋稅的課稅內容,其所載之房屋起課年月,僅為房屋稅起課日期,非為房屋建築完成日,因此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9.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稅(2018/8/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因資金或其他個人因素變更要保人,且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或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及指定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故變更要保人,是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

甲君於100年購買保單,嗣於107年間將名下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兒子乙君,而截至保單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等同是甲君將繳付保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應以該保單變更生效日的保單價值500萬元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額28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情事,且變更日保單價值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變更生效日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