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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15

1.建設公司臨時搭建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應課徵房屋稅(2018/11/08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近日接獲建設公司詢問,建設公司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

建設公司多會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臨時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都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除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建物房屋稅之完納,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此類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2.營業人販售電影票所收取票價,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2018/10/2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本局表示

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應否就電影套票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另有銷售飲料、食物則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舉例說明

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3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40元銷售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換言之消費者只會拿到餐點之統一發票,另若消費者只購買電影票,就不會拿到統一發票。

本局提醒,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3.銷售非屬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項目之免稅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2018/11/1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營業項目係禽肉零售,係專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該公司誤以為所售禽肉未經加工,屬免稅商品,可免徵營業稅,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該公司銷售禽肉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甲公司已發生短漏開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雖無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就短漏開免稅統一發票之銷售總額處5%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1百萬元。 

 


4.農地移轉給公司應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11/12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農地移轉給自然人,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移轉給公司,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果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移轉對象為公司時,就沒有不課徵的適用。

 


5.房屋若為網拍營業場所,仍可申請自住稅率(2018/11/13基隆市稅務局)

從事網拍之營業人,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還是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喔!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如該營業處所部分空間有堆置與其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與普通店面一樣,依使用面積分別按一般用地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6.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11/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市大安區王先生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聽說農業用地移轉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詢問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及提供什麼資料?。

稅務局表示

民眾出售(或移轉)之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給自然人」之條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

如移轉之土地非屬農業用地,雖作農業使用,或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但移轉與公司,皆不符合不課徵之規定,移轉時就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人(拍定人須為自然人),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如申請核准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份,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7. 主張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應負舉證責任(2018/11/1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故繼承人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必須舉證證明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借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始得依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本局舉例說明

甲君之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有生前未償債務5,000,000元,經本局以乙君所提示之銀行歷史交易資料,僅能顯示A君曾匯款存入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丙公司帳戶,並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甲君係以私人身分向A君借款再借予丙公司,乃否准認列。

繼承人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訴願決定駁回理由略以:「遺產減項之未償債務,因屬稅捐債權縮減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準此,被繼承人死亡前是否有未償債務存在、數額多少,應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倘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確切證明,致使未償債務仍處於真偽不明之情況時,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事證不明之不利益。

依乙君提供之銀行歷史交易資料,僅能證明A君匯款存入丙公司銀行帳戶之資金流動事實,該款項之性質究係A君與丙公司間之金錢往來,抑或A君與甲君間之資金借貸?尚未明確,難以據此證明係被繼承人甲君之未償債務。

又乙君未能提供其他足以證明A君存入丙公司款項與甲君間具有借貸關聯性之相關文件以實其說,依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之意旨,自難認乙君所稱屬實。」

本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時,應檢附確實證明以證實被繼承人之債務確實存在,且迄死亡時仍未清償,否則稅捐稽徵機關無從審酌,即無法作出對納稅人有利之認定。 

 


8.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雙方須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2018/11/14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

一般民眾誤以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僅由夫妻任一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皆可適用。

依稅法規定,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分別共有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夫妻皆要提出申請,才可以都適用優惠稅率。

欲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是以,房屋坐落土地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此時夫妻雙方要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方可適用,否則將產生同一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不同稅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