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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不得免稅
(2018/11/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份免徵,非自用部分不得免徵,如公益社團自有房屋而有供出租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
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