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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

(2018/12/1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近來查獲多起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銷售未經加工之魚貨等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遭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

該局說明

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其銷售之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因此於銷售前開貨物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6年度銷售未經加工新鮮魚貨1,2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雖說明係因誤解銷售免稅貨物即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本件甲公司銷售免稅魚貨,雖不用補徵營業稅,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行為罰60,000元(1,200,000元×5%)。

該局特別強調

業者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