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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供營業使用的房屋,仍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9/03/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若一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住家使用,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若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就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嗣後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如無營業或增加營業使用面積),民眾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2. 房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設攤營業使用,應課徵房屋稅(2018/03/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騎樓免徵房屋稅之條件,是以「供公眾通行」為依據,若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得免徵房屋稅,但若供營業設攤營業使用,則不符合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
民眾常為了增加使用空間,將使用範圍擴充使用至騎樓上(如擺放營業器具或裝設鐵門封閉使用)已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之條件,不論是全天使用或僅半天使用,皆需核課房屋稅;如果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核課;如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自住規定,則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房屋如果有變更為自住使用,或另持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規定,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3. 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把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9/03/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民眾若為了子女就學問題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遷出時,就算有實際仍居住該地,仍不符合前開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在戶籍遷出期間,即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若因故遷出戶籍時,仍須特別注意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仍應於自用住宅用地坐落房屋上設籍,才能符合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無法享受優惠稅率。
4. 符合自住條件之房屋要申報才可享房屋稅優惠!(2018/03/18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大家都知道擁有房子要繳房屋稅,但不同的使用方式,課徵的稅率卻大不相同,以住家用房屋為例,就有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1.2%和非自住之稅率1.5%~3.6%二類。
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住家用房屋不符該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另依據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凡所有權人持有宜蘭縣內之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有非自住房屋在3戶至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如持有非自住房屋在8戶以上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3.6%。
本局表示
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將自申報核准以後適用。
5. 申報共有土地分割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2018/03/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原有部分價值不相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取決於該分割案為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
共有土地分割案屬有償者,則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納稅義務人,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共有土地分割案為無償者,則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納稅義務人,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如果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增減數額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則免申報移轉現值。
6.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免徵土地增值稅 、契稅(2018/03/19新竹市稅務局)
繼承取得的房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契稅,民眾不須再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辦土地增值稅、契稅繼承移轉申報。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
因繼承取得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取得之房屋,亦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所以無須申辦土地增值稅、契稅繼承移轉申報。
且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不動產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於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後,至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繼承土地及房屋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查欠後,最後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7. 別讓重購退稅變不見,5年用途不變是關鍵。(2018/03/18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最近有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退稅後就將戶籍遷至配偶待售的房地,等到配偶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名義申報土地增值稅獲准後,又將戶籍遷回,結果被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如因換屋需要,於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或於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均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變更為其他用途的情形,將會被追繳原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所謂自用住宅用地變更為其他用途,包括出租、營業及戶籍遷出變成空戶等情形,即使只是短暫變更為其他用途,仍然不會因事後恢復原狀而免予追繳,請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時,注意5年管制期間土地使用情形,才能真正節稅省荷包。
8. 個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短漏報受罰! (2018/03/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有關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切勿以該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而漏未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
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00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薪資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該薪資所得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個人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