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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增建自用棚架仍應課徵房屋稅
(2018/04/0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於屋前搭建棚架供自家停放車輛和置放物品使用,因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仍應併同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一樓及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皆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若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且未作其他目的使用,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核釋對僅供遮陽防雨之屋頂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一樓或是頂樓搭建棚架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記得於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稅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以免漏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