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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8/2

1.營利事業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不足支應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費用(2019/07/2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退休金數額時,事業單位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如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列報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於106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預估107年度應給付的退休金金額為400萬元,短差100萬元,如甲公司於107年度實際提撥補足,得將短差數額100萬元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如果甲公司107年度僅提撥50萬元,則僅能以實際提撥金額50萬元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年底前估算不足給付次年度預估勞工舊制退休準備金時,依前述規定就差額實際提撥,得列報為該年度之費用。

 

2.違法販售漁業用油與未辦稅籍登記逃漏稅,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2019/07/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違法販售漁業用油遭法院判處刑罰,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捐部分,仍應依法處行政罰。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該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及行為罰。

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業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屬故買贓物罪並判處徒刑,國稅局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國稅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違法行為樣態不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3.公司帳務錯誤情節輕微者,准盈虧互抵(2019/07/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欲享受盈虧互抵租稅優惠措施,要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

1.公司組織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申報等要件,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

若公司有短漏報所得的情形,只要是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且違章情節輕微者,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並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至於所謂情節輕微,通常有下列3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者: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 

二、自動補報所漏稅額者:如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

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有實際進貨或費用有交易支出事實,卻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如已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項憑證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有短漏報所得且屬上述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違章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以維自身權益。


4.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2019/07/1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若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雖有收取利息但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均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

公司乃為一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公司的資金與經營者、股東或他人等個體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無法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是為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及維護課稅公平,對於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必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最近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載有3千萬餘元之其他應收帳款科目,經公司表示係年初將自有資金3千萬餘元無償提供股東使用並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按106年1月1日臺灣銀行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78萬餘元,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予以核定補稅13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5. 出售房地不動產,把握8月31日前完成過戶登記,可免繳當年度地價稅(2018/07/3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王小姐來電異議表示,自己唯一的房子已於去年9月初出售,為何執行分署會通知她還欠繳去年的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這也是王小姐雖然自去年9月起名下已無不動產,卻仍須繳納去年地價稅的原因。

該處特別提醒有意出售房地不動產之民眾,注意上述法令規定,把握於8月31日前完成不動產移轉過戶登記,即可省下當年度地價稅。


6. 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2019/07/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

也就是說,房屋如果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指出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暨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

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實,因此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7.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019/07/1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

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目的與課稅公平,個人因生病或生育而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購買健康或醫療保險且申請保險給付,由於所支出之醫藥費已由保險公司之理賠填補,而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得再列報扣除。

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範圍,係指理賠源自健康或醫療保險,而且理賠之保險事故與申報扣除之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就醫診療事實。

該局舉例

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於甲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受有乙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4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8. 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受領,出租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2019/07/0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

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因約定租金讓與他人受領而變更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承租人依約定將租金直接給付第三人,出租人不能以未收到租金,主張非所得人。

該所舉例說明

甲君因積欠乙君款項,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由債權人乙君收取,並通知承租人A公司將租金直接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及填報扣繳憑單,甲君並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