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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飲業額外收取之服務費,原則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2019/08/0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在台灣許多餐飲業,於消費者結帳時除菜單上的費用外,都會額外向消費者收取10%服務費或小費,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併同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均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收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倘消費者指定給予餐飲業者特定員工之不定額小費,經全數轉付該員工,且於開立與消費者餐費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某員工小費及金額,並取具該員工簽收小費收據憑證,則該小費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之規定,即非屬餐飲業者之銷售額,屬該員工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業者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向消費者所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究屬營業稅銷售額之範圍或代收代付性質,依前述規定辦理,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依法論處(2019/08/0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貨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該局說明
乙公司於107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買貨物,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貨憑證;同月銷售該批貨物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
經查獲後進貨部分應就查明認定之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5%之罰鍰;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部分,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貨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同時違反稅法規定時係屬兩種不同行為,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應分別依法處罰。
3.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列報方式(2019/08/0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以出售房地為業,並採合建分售型態,其向銀行建築專案借款利息費用應分別按「工地別」歸屬列帳,再視建案已完工或未完工狀態,分別列報利息費用或在建工程,不可全額列報利息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
建設公司興建建物出售,建造期間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應歸屬建物成本,即在建物完成,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前應予資本化,作為在建工程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
某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利息支出2仟5百餘萬元,係其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該公司已按「工地別」歸屬列帳,惟查其中利息費用1仟5百萬元歸屬未完工建物,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當期費用,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1千5百萬元,並予以補稅2百55萬元。
該局並提醒,建設公司依合建契約代地主繳納土地融資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非屬建設公司經營本業之費用,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4.列報被投資事業因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符合規定(2019/08/0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且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指出
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1千6百餘萬元,被投資公司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惟未能提示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等資料,經該局以被投資公司既未依規定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清算之公司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公司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後,除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外,仍須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或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將表冊提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及向法院聲報備查,始符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5. 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2018/08/0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如有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
王君107年1月至6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金額9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120,000元×181天/365天=107年1月至6月扣除上限金額59,507元);107年7月至12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金額18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300,000元×184天/365天=107年7月至12月扣除上限金額151,233元),因王君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均超過規定的限額,僅能就限額部分申報扣除,所以王君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可減除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金額59,507元及購屋借款利息金額151,233元。
該局提醒
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原則上不得同時列報扣除,惟在該二項費用支出之期間不重複之情形下,則得分別列報,民眾於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6.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以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2019/08/0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
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7.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逾期限始申請農地農用證明,無不課徵土地増值税之適用(2019/08/0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承受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果申請人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未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30日之有效期限過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才核發之證明文件,即無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舉例說明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於6月30日收到稽徵機關通知,應於次日起30日內(即7月30日前)向鄉鎮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始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如果逾7月30日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即無法適用,請當事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8.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9/07/3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想要把名下土地及建物贈與給子女,可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
所以,要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若以贈與方式移轉,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無法申請適用該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