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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遷出一空,當心地價稅至少漲4倍!

(2019/09/0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詹先生於103年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106年2月因子女就學將全戶戶籍遷出,經稽徵機關查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107年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至少4倍差額)。

民眾質疑,僅將戶籍遷出,但人仍住在該處,為何稅額差那麼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如因子女就學、選舉或請領補助等原因,需將戶籍遷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地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將全戶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該地,依法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期限截止日是每年的9月22日,今(108)年當日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請民眾務必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