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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9/24

1.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證(2019/09/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或客觀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

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至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

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2.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2019/09/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規定取得催收憑證,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

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係其於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並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年度,請營利事業注意正確列報年度。



3. 房屋設置電梯如何課徵房屋稅(2018/09/17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房屋設置電梯,應按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惟若工廠附設之電梯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免予併入課徵房屋稅。


4. 騎樓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2019/09/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騎樓如果供公眾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如變更用途未作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供營業人設攤或自行封閉圍用,則無法免徵房屋稅,應按其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


5. 戶籍遷入並非房屋稅課徵自住稅率之要件(2019/09/2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反映,已在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的申請,為什麼房屋稅仍按非自住用稅率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因房屋稅之自住認定與地價稅不同,非以戶籍遷入為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協議後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呼籲,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


6. 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9/09/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將先以一般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向法院申報債權,如果被拍賣土地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可向該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經拍賣後,該局會主動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該通知30日內,檢附拍賣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不能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7. 屋頂簡易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2019/09/2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來有民眾詢問,一樓增建供車輛停放之棚架,與頂樓增建遮陽防雨之棚架,是否需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不論是一樓或屋頂搭建之棚架均屬於房屋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

未設有門窗、牆壁之簡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棚架,免課徵房屋稅。

但一樓搭建之棚架,因用途廣泛,可隨時變更,與屋頂簡陋棚架並不相同,故無法適用免徵房屋稅規定。


8. 房屋已未作營業使用,請及早申請使用情形變更(2019/09/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所有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營業登記已辦理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記得於變更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進一步指出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現行臺中市房屋稅稅率,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請民眾於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後,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