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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1

1.營業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收取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019/09/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98年承攬乙公司之捷運機場線基樁工程,乙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甲公司解除部分工程契約。

甲公司嗣於105年10月以法院民事訴訟判決,自乙公司取得因該工程解約致無法履約取得應得利潤之賠償款,未於收款時就解約賠償款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279萬餘元,營業稅額13.9萬餘元,並處罰鍰13.9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該罰鍰處分,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系爭賠償款及應計利息係為賠償甲公司喪失承攬工程履約完成後應得之工程利潤,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收取之代價,依法自應於收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依交易事實判斷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違約金或賠償金之情形,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請營業人注意上開規定,避免漏開統一發票而遭查獲裁罰。


2.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仍須申報營業稅(2019/09/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均應每2個月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

甲商號於107年7月10日設立,已依限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同年7-8月(期)未購買統一發票且無銷售額,即誤以為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遭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商號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有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所以即使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3.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或滯納金是否皆可以費用列支?(2019/10/0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日前繳納因未依規定期限報繳貨物稅而被加徵之滯報金3,000元及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512元可列報費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

由於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至於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陳小姐公司補報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512元可列報利息支出,至於貨物稅滯報金3,000元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對於費用之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4. 違章建築仍應繳納房屋稅(2018/09/3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故違章建築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亦屬房屋稅課徵對象,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建築。

因此,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


5. 法拍取得之房屋何時開始繳納房屋稅﹖(2019/09/3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於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之房屋稅仍應向原所有人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

拍賣之房屋,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

拍賣之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惟仍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6. 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019/09/27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有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兒子媳婦,訂定租賃契約,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是否會影響到自已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將房屋出租給兒子媳婦,除經本市都市發展局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外,還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提醒

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以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消滅,應主動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除追補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日後倘不再出租回復作自用住宅用地時,也一定要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7. 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 (2019/09/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屬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用部分後,再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

鄭君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與弟弟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出資比例分別為20%及80%,則企業社所使用面積之20%屬鄭君自用部分,免設算租賃收入,餘使用面積80%應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如上開案例,鄭君因兄弟姊妹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故該借與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8.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守護您的家人(2019/09/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

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需求,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扣除;另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的規定。

該所補充說明

長照特別扣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包括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有照護需要者符合規定之近3年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住宿式服務機構(養護型)入住證明及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評估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