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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給公司,雖有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0/1/3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有關農地出售予公司行號,移轉時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土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司為法人,非屬自然人,故縱然該筆土地符合農用規定,且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出售予公司時,依然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