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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出口 填報原產國

(2016/1/22經濟日報)

財政部明令,2月1日起,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業者出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等四類特定貨物,一律要填報原生產國別,藉此避免大陸產製相同產品因偽冒為台灣產製申報出口,引發歐盟對我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等貨品展開反規避調查。

財政部表示,近來海關發現部分廠商將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螺絲、鋁製輪胎圈及不銹鋼板等四類貨品蒙混偽冒台灣產製,並利用我國保稅區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對中國大陸產製該類產品課徵的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致歐盟反詐欺局對我國出口這類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

為避免傷害我國的相關產業,同時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控管措施,財政部預定從今(2016)年2月1日起,實施凡是自我國保稅工廠報運太陽能電池等四項特定貨品出口至歐盟,以及由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報運相同特定貨物出口到國外時,均應在出口報單填報原生產國別,提醒業者預為因應。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包括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等四類貨品原生產國別申報為我國者,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有公告外,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原則填報。

另外,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的外貨,因不得進行實質轉型加工,貨品出口時仍應按其最初進口產地填報原生產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