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1.買賣機器、安裝設備分開訂約可節省印花稅(2020/6/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詢問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安裝契約時,如何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安裝契約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減輕租稅負擔。
舉例說明
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電梯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合計數500萬元的1‰繳納5,0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及安裝契約,則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每件應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1‰應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共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2.開立彙總發票 須符合條件(2020/6/9聯合新聞)
企業與經常往來的大客戶之間,若交易量過於繁雜,可以考慮申請按月開立彙總發票,中區國稅局表示,這項申請則必須符合二個條件。
首先,申請方最近二年度的營所稅應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次,申請方過去不能有欠稅紀錄。符合以上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國稅局指出,按月彙總開發票其實是市場上很常見的做法,尤其是規模較大的營利事業,由於交易量也相對龐大,因此特別需要採彙整模式開發票,這在關係企業內部的交易也常使用。
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時應按實際交易情形,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出發票、交付買家,大多數的商品都是在交易當下,就該交付發票。
國稅局表示,如果營業人欲對特定往來交易廠商開立按月彙總發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條規定,須符合二項條件:
首先,開立方也必須是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是在最近二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中,都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官員指出,通常能採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簽證的,都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其次,開立方不能積欠營業稅、營所稅及相關罰鍰。
國稅局指出
以上兩項規定都是針對發票開立方所作的規定,法令並不特別限制客戶的身分,但是發票開立方申請彙總開立發票後,必須要將收受彙總發票的客戶名冊提供給國稅局,上面須載明對方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准後,才能採行彙總模式。
3.合建分售支付廣告費 建商地主按比例分攤(2020/6/8聯合新聞)
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所支付的廣告費,依規定必須由建商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來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台北國稅局提醒
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的廣告費,應按照與地主房地售價比例,來分別計算應分攤費用。
舉例而言
甲建商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比6,而甲建商銷售此建案取得廣告費的進項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此時雙方可按四成、六成比例來分攤列報費用。
也就是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可列報800萬元廣告費;而乙地主若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且有實際負擔廣告費,則可列報1,200萬元作為費用。
4.車輛老舊未繳稅停放巷道,恐會被補稅處罰(2020/6/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家中有老舊、故障車輛之車主,常會誤認車輛只要不使用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將車輛置於家中附近巷道,即不予理會,日後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罰鍰裁處書時,才知未辦理報廢手續遭到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滯欠使用牌照稅或報、繳銷及註銷牌照之車輛,一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即應依上述規定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或2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道路,不限於動態行駛,靜態停放於公共道路亦為「使用」之範疇,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車主切勿因車輛老舊、故障不能使用而任意停放,日後如經查獲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牌照報停、繳銷、註銷而仍使用公共道路,將遭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5.150cc以下(含150cc)之機車,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2020/6/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最近常接獲車主電話詢問:為何迄今仍未接獲機車的牌照稅稅單?經查詢原來是150cc之機車,不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當然不會接獲牌照稅稅單。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各種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稅稅額,係依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其中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4類車輛,依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cc)或馬達最大馬力數分級課稅。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規定,151cc以上之機車要課稅,而150cc(含)以下機車稅額為0元即免稅,經統計桃園市共有120萬餘輛免稅機車,因此,請免稅車主不必擔心未收到稅單。
另外,該局特別說明,如果是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不論馬力數大小,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均免徵使用牌照稅。
6.新車主拒絕過戶,請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2020/6/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車輛賣出後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使用牌照稅仍會向原車主課徵。
稅務局說明
使用牌照稅係向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當車輛已賣予新車主,新車主因故不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可由原車主檢附相關資料並繳清稅費及罰鍰後,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即不再以原車主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就不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7.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可能遭扣押薪津(2020/6/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張先生被任職之公司扣押薪津,才知有稅款尚未繳清,來電詢問瞭解原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張先生欠繳地價稅,因逾期未繳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
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薪津、金融機關存款等,皆是強制執行之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民眾張先生因欠稅未繳清,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臺中執行分署乃針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張君欠繳之稅款加上15%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每月自張君應領薪津數額中扣除3分之1,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繳款書務必依期限繳納,以免負擔額外費用。
8.4月購物 卻拿到5-6月期的統一發票 該如何兌獎(2020/6/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於109年4月消費購物,卻拿到5-6月期的統一發票,應如何兌獎?
該局說明
實務上,營業人難以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當期發票數量不夠,營業人在向國稅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至於消費月份和收到之統一發票月份不一致時,仍以該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9年4月份購物,取得109年5-6月期統一發票,消費者則依5-6月期中獎號碼對獎,兌領獎金權益並未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