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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下的透天房屋 各樓層房屋稅稅率都一樣嗎?(2020/7/1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詢問登記在公司名下的透天房屋,除了1樓是出租給營業人使用之外,其餘2、3樓層是作公益出租,4樓是空置房屋,這棟房屋所適用的房屋稅稅率都一樣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房屋稅的課徵一般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來適用不同的房屋稅率,該房屋1樓出租給營業人使用,就營業使用的事實及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3樓層符合公益出租規定租給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則按住家用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4樓因為是空置房屋不為使用,須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無使用執照者依都市計畫使用範圍去認定,依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承攬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繳印花稅! (2020/7/21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有業者詢問,承攬合約書所載金額為含稅,要如何計算印花稅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承攬工程合約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1‰繳納印花稅,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計貼印花稅額時,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者,仍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立約人
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3.縱使不動產遭拍賣過戶,原納稅義務人仍有負擔拍定前該不動產滯欠稅捐之義務(2020/7/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一般不動產交易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須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惟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的房屋及土地,在未經繳清拍賣標的滯欠稅捐時,拍定人仍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原納稅義務人誤解滯欠稅款已經拍賣程序自法院分配受償,事實上,當拍賣價額不足清償標的物滯欠之優先扣繳稅捐時,未受償稅款,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亦即其繳納稅捐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拍賣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倘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優先代扣繳稅款,未受償之稅款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其仍負有繳納之義務。
4.繼承房產高額貸款 稅負減輕(2020/7/17聯合新聞)
民眾交易繼承房地產時,若同時繼承高額貸款餘額者,稅負可望減輕。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無論適用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民眾繼承房地的貸款餘額若超過繼承時的房地現值,超過部分視為「額外負擔」,將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繼承高額房貸者將是主要受惠對象。過去民眾繼承房地,一併繼承的貸款債務若比繼承的房地價值還高,等於「得不償失」,若不想繼續背房貸而選擇賣出時,這筆額外債務也無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繼承人將房地出售,不但沒賺錢,還可能得面臨高額所得稅。
為解決這類型案件問題,並讓房地交易課稅更貼近實質課稅原則,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只要符合三大條件的繼承房地交易案件,就可適用解釋令,讓高於繼承房地現值的額外負擔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三大條件包括第一,繼承人必須同時繼承該筆房地及其貸款,假設哥哥繼承貸款餘額,弟弟繼承房地,將無法適用;第二,所謂貸款餘額,僅限金融機構貸款適用,私人間借貸不算;第三,貸款必須是由出售人(繼承人)實質負擔償還。
官員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案件為例,甲君2018年繼承父親在2016年購入的自住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同時繼承600萬元貸款餘額,隨後甲君在2020年以1,000萬元出售。
甲君案例中所繼承的「貸款餘額」高於「繼承房地價值」,在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後,兩者差額可進一步從交易所得中減除,解釋令前後,課稅所得就相差了300萬元。
過去這種類型的案件實務上常出現,不少納稅人因此提出行政救濟,今年也有民眾訴願成功,因此財政部統一做出解釋令,讓「得不償失」的額外負擔,也可列為交易所得的減項,保障納稅人權益。
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尚未核定案件且符合前述三項條件者,無論房地交易是屬於舊制或新制,都可以適用。
5.自住宅改建期間 續享優稅(2020/7/20聯合新聞)
一般住家改建期間,仍然要照常課徵地價稅,不過若地主原本就已經申請適用過地價稅自住優惠,在改建期間雖然不住在該處,稅率仍可延用自住優惠。
以並非住家的一般用地而言,地價稅的稅率在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之間,採累進稅率課徵,賦稅署指出,由於地價稅是針對土地課徵,因此即便地上建築面臨改建、閒置等無法使用的情形,仍要照常課徵地價稅。
如果自用住宅坐落土地於之上,讓土地滿足「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地價稅稅率就可以大幅降低到千分之2優惠稅率。
即便地上房屋在改建期間仍要課地價稅,但自住用地優惠稅率卻可以延用,針對原本就已經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在整個改建期間內,都可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6.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是不相同的喔! (2020/7/1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大部分的車主都知道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但遇到問題,卻往往不清楚主管機關為何?須找哪個單位諮詢?
該局說明
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係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屬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是不同的。
該局特別提醒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過戶等相關問題,則須洽詢監理機關。
7.借用車輛違章,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2020/7/1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部汽車長期借給好友春嬌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最近因違規被警察攔截,罰單是不是應該以春嬌為處分對象?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使用牌照稅違章,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外,原則上是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發生違章情事,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以車主志明為處罰對象。
該局也特別提醒車主注意,依據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
8.車輛欠繳牌照稅,停放巷道停車格內雖未行駛仍會被處罰(2020/7/1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車輛雖未完稅,僅停放停車格內無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
該局說明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不限於動態行駛,也包含靜態的停放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