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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獲遭竊車輛後,記得重新領牌後再上路,以免受罰
(2020/9/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車輛失竊,雖然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惟一旦尋獲車輛,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民眾愛車遭竊後,雖立即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惟車輛於尋獲後,卻疏忽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手續,經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請車主多加注意。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才能上路,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