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稅務新聞彙整109/09/29

1.違反扣繳義務規定 報稅完成仍會受罰(2020/9/28聯合新聞)

國稅局提醒

公司負責人別忽略扣繳義務,若未依法扣繳稅款並申報,即使扣繳所得人已將這筆應扣繳所得報稅,公司雖可免於補稅,但違反扣繳義務規定仍會受罰,提醒公司負責人等扣繳義務人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

甲君是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在2018年3月給付租金80萬元給房東乙君,依規定應扣繳10%稅款8萬元,但甲君僅以50萬元扣繳10%稅款5萬元,短扣繳稅款3萬元,隨後被國稅局查獲短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甲君主張房東乙君在申報時,依法將租賃所得80萬元併入所得並繳稅,國庫未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而有損失應予免罰;國稅局強調,甲君身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義務,雖房東乙君已如實報稅,但甲君不會因此免責。


2.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 加計利息免罰(2020/9/17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本年度印花稅專案檢查已開始,納稅人若發現應稅憑證(例如工程合約書、銀錢收據等)有短、漏報繳印花稅者,請儘速補報繳。

該局進一步指出,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另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

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之情事,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即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3.供合法登記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減半徵收房屋稅(2020/9/26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幾位工廠老闆在聚會上閒聊提到了房屋稅問題,陳老闆拉高嗓門說:「我家的工廠已經辦了營業減半,你們家辦了沒?」此時,在場張老闆一臉狐疑問:「工廠房屋稅可以減半啊?」於是陳老闆接著說:「當然必須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減半徵收規定才行喔!」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上述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之工廠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則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之工廠負責人本身所有。另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工廠登記範圍內從事生產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4.爸爸年中贈與子女各200萬 被課18萬贈與稅(2020/9/28聯合新聞)

民眾黃小姐詢問南區國稅局,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兩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國稅局答復,要,贈與總額400萬元,要繳18萬元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

還是有許多民眾搞不清楚贈與免稅額是怎麼算的。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二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黃小姐只是詢問,黃小姐的先生還沒有贈與,南區國稅局於是建議黃小姐,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5.漏報退休金 網路報稅免罰(2020/9/22聯合新聞)

退休時被公司漏報退休金,員工恐怕面臨漏報所得的疑慮,台北國稅局表示,雖然是公司疏失,申報實務上會有二種情形,如果採網路、試算書等申報方式,即有機會符合免罰資格;但如果採人工報稅,可能就會變成個人失誤,面臨罰則。

為配合財政部電子化政策,鼓勵納稅人網路報稅,如果納稅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也在法定期限內如期以網路申報,日後查到漏報所得資料時,屬於國稅局應提供而未提供的部分,只要補稅即可,不會因此被處罰。

台北市某公司2018年幫二名員工辦退休,退職金也順利發出,但由於退職金超過定額免稅的額度,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沒有幫這二名員工辦理扣繳,直到今年才重新補辦。由於公司出了疏失害這二名員工去年報稅時,沒有查到退休金收入,也沒主動申報,受到連累變成漏稅戶。

 

6.孫輩代位繼承 可享扣除額 (2020/9/24聯合新聞)

親人過世留下遺產後,中區國稅局指出,特別針對子女輩已身故的隔代家庭,孫子女輩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依同輩人數計算遺產稅扣除額。

在爺爺、奶奶這輩往生前,如果父母這輩(第一順序繼承人)就已經先行離世或喪失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孫子女輩的權利義務,可以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定的扣除額。

扣除額已從2014年1月1日起上修為每人50萬元。

舉例而言

假設王爺爺去年3月過世,原本應該要由王爸爸繼承財產,然而王爸爸其實在2017年就已經先行離世,家族裡也沒有其他同輩親戚,只留下王家三名成年子女,那麼當孫輩子女在繼承財產時,就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稅遺產總額150萬元。

若這幾位孫輩子女有人未滿20歲,每差一歲,還可以再增加50萬扣除額。

 

7.擅自改裝的交通工具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2020/9/2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架座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

 該局呼籲

如補習班、幼稚園、公司行號等之使用車輛如有改裝、改設變更交通工具等情形,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8.稅務局加強查緝未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違章作業(2020/9/18基隆市稅務局)

為維護租稅之公平防止逃漏稅,稅務局依全台車輛未稅及車籍異動資料進行車輛總檢查作業,請車主檢視車輛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或車牌有無註銷等情事,以免被查獲補稅又受罰。

稅務局表示

車輛總檢查作業係採用高科技車輛電子辨識系統查緝,對於使用公共道路車輛進行查核,若有違章情形即拍照存證逕行舉發,抑或運用市政府路邊收費停車格之電子檔,與全台車輛檢查檔交查,經核對過濾後,如有違章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

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至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單繳納;車牌被註銷需繼續使用者,請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用新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