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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11/24

1.融資租賃 列報成本有眉角(2020/11/24聯合新聞)

公司租用設備時,若有附帶優先承購權,高雄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視為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成本費用不得直接以租金列報,而是要拆分為利息、折舊分別列報。

所謂的融資租賃,其實就像是以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但是設備的所有權還是在賣方手上,等到每期款項支付結束後,再將資產所有權過戶給買家,這種交易模式,列報成本費用時,就要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當中,關於融資租賃相關規定。

最近查核發現一間工廠找車商承租貨車,租期三年,每個月將租金支出列為費用。

但國稅局實際調閱相關合約與支付憑證發現,其實這間工廠本來就要買下這台貨車,而且跟車商約好承租三年期滿,將會優先承購,實質上整筆交易就是分期付款交易。

實際上等到國稅局查帳時,這輛車早就過戶到該工廠名下,這種承租行為就是很明顯的融資租賃,該工廠不應該在租約期間列報租金支出,而是當作已經取得該輛汽車,在訂約日就認列為資產,按月列報利息支出、折舊費用。

會發現這個案例,主要是因為買賣雙方申報內容不同,官員表示,車商方面本來就有經營租賃業務及售車,賣方也很明確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申報,只有買方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

類似交易情形其實很常見,不只發生在車輛租賃,很多製造業所需要的器材設備,由於單價較高,也會用這種租賃並保障承購權的形式銷售,提醒買家進行採購時,要注意營所稅申報的相關規定。


2.買賣業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2020/10/2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所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點則以發貨時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於109年7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含稅總額100,000元之原木櫥櫃1組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09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於109年7月向甲收取訂金30,000元時,應先開立含稅總額為3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日後原木櫥櫃於109年8月底送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7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該局提醒

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3.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2020/11/1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購入或自製商品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嗣後轉供酬勞員工抽獎獎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上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購入或自製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將自有10臺冷氣存貨(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每臺42,000元,提供尾牙摸彩獎品,則甲公司應依時價4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外購入10臺電動機車金額計400,000元,做為尾牙摸彩使用,係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情形,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020/11/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故取得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係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舉凡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之利息、租約未到期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收取違約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等,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承包商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經雙方協調,由乙公司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丙公司;因甲公司及丙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和解金、賠償款或違約金等之性質,如係因銷售行為取得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5.營利事業估列之廣告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2020/11/1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之廣告費,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廣告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因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初估列某銷售方案之廣告推銷費用2千萬元,當年度委託廣告商行銷服務價金僅1千萬元,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其餘1千萬元仍屬估列性質,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予帳外調整減列,致全額列報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依上開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廣告費1千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70萬元。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嗣後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6.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2020/11/0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確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亦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得以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指出,最近審理裁罰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以人工申報方式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配偶營利所得共計新臺幣293,899元,甲君主張,因扣繳單位未寄發扣(免)繳憑單致其漏報所得,請免予處罰云云。惟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尚非待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免)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義務,且自103年起扣繳單位依規定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得要求扣繳單位填發或逕向稅捐機關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所得資料供核對,倘發現有因未收到扣繳憑單或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等……),致有申報或短報情事,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7.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贈與稅(2020/11/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今年(109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買賣公契立契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未申報贈與稅,稽徵機關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請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8.別因戶籍遷出,讓您的地價稅變貴(2020/11/16基隆市稅務局)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若要將全戶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有許多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將戶籍遷出,遭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並追補應納稅款。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上開規定之相關人等設籍,不論其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機關,自戶籍遷出日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通報者,小心日後遭稅捐機關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為維護您自身權益,請納稅人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