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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付國人所得 免填扣繳憑單(2020/12/21聯合新聞)
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是年底重頭戲之一,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扣繳單位而言,要注意給付對象身份屬性與稅籍,若是本國個人稅務居民,扣繳單位可以免除填發憑單的義務;如果給付對象是法人、機關團體或是外國稅務居民,扣繳單位還是要依法填發所得憑單。
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將從明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這段期間企業主要的申報項目,包括租金、薪資等各類應辦扣繳的給付,以及股利憑單等。
財政部近年力推無紙化政策,這次申報模式與去年相同,針對符合要件的給付項目,扣繳單位可以不用填發憑單給所得人。
首先,最主要的條件,在於所得人的身份別,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官員表示,如果是他國稅務居民,或是大半年不在台灣的本國人士,都不屬於台灣稅務居民,不符合免填發憑單的要件。
不只要是本國稅務居民,如果給付對象是法人、機關團體等,不論本國籍、外國籍,一律都要填發所得憑單給對方。
第二項要件則是如期申報,憑單填發單位要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全年度的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各類相關憑單,才符合免填發的規定;如果錯過申報期,仍要補發所得憑單給所得人。
其實大多數的扣繳及股利資料,現在都已經匯入國稅局的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了,因此符合以上兩項要件的所得項目,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綜所稅申報之前進行查詢。
2.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銷售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2020/12/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購買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如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則應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經營仲介及管理服務業,105年至107年間購買勞務4,1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嗣於銷售勞務時,銷售金額1億940萬元,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甲公司購買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4,100萬元計算5%罰鍰205萬元,惟依同條但書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乃依規定處罰鍰100萬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額547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未補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820萬元;兩者合計處罰鍰920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
買賣交易時,除了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貨時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及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3.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2020/12/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
甲營業人於109年8月初因百貨周年慶,舉辦產品促銷活動,以提升營業額,惟於當月底發現原購買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營業人除依上述規定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外,並應將提前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同109年7-8月份營業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相關報備事宜,以免受罰。
4.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稅額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2020/12/1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申報並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銷售汽車零件之批發商甲公司銷售貨物短漏開銷售額500萬元(不含稅,銷項稅額2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甲公司提出汽車零件製造商乙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00萬元(不含稅,進項稅額20萬元),主張該筆發票尚未申報,其進項稅額還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故計算漏稅額時,應以銷項稅額25萬元減除進項稅額20萬元,以5萬元為本次漏稅額補稅及裁罰基準。惟依上開規定,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稽徵機關仍應以25萬元為漏稅額,計算補稅及裁罰。
該局呼籲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開漏報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就免予處罰,且未於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憑證,也可以同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儘速依規定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5.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如何申報進項稅額(2020/12/1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營業人電話詢問,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發票金額10,000元,但公司僅補助員工出差住宿費金額6,000元,公司取得此張發票時應按取得發票所載稅額,或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例營業人應按實際支付6,000元之進項稅額300元申報扣抵,如誤以取得發票所載稅額申報扣抵,導致扣抵進項稅額高於實際支付之稅額,除補徵稅款外,涉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情事尚須依法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另如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6.保單免繳遺產稅 有撇步(2020/12/22聯合新聞)
父母規劃藉由買保險留財產給子女,要注意投保的細節不同,可能會影響遺產稅的認定,高雄國稅局表示,以最常見的壽險保單而言,長輩必須同時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單才能免課遺產稅,如果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未來仍要繳交一筆遺產稅。
保險往往是父母為了避免突發事故過世,導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父母死亡、子女須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列入遺產申報課稅與否,就要視那張保單上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分而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官員表示,如果保單上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必課遺產稅。
父母投保之前,要注意有一種明確的例外情形,當被繼承人只作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是子女或他人,那麼被繼承人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的保險費,將會衍生保單價值,這部分仍屬於父母的財產,日後父母過世時,這筆未到期的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都要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父母在規劃保單的過程中,為了避免落入上述課稅情形,官員表示,不僅本身要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也必須是自己,未來指定受益人(譬如子女)領取到身故給付時,才不會被課到遺產稅。
未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保單內容也要經過國稅局審核,確認投保動機並非避稅後,才會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
7.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2020/12/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8.國庫退稅支票過期了怎麼辦?(2020/12/1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時有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因已逾支票有效兌領期間而未兌領,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上載有發票日期,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有效兌領期間未兌領者,該支票即自動失效,惟受退稅人仍可透過以下方式領取該筆退稅款:如國稅局尚未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可提示原退稅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如國稅局已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可申請重新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將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換發新的國庫退稅支票。
該局舉例說明
如民眾目前持有之國庫退稅支票發票日為108年11月20日,因自發票日起算已逾1年無法兌領,則可持原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或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於該退稅款解繳國庫前,將就原退稅支票辦理展期,惟若退稅款已解繳國庫,即應辦理退稅支票之換發。
該局籲請
納稅義務人持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以免因逾期或遺失需申請展期或換發。為避免因退稅支票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換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建議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