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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2023/03/0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轄內A公司於109年間出售103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109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惟漏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表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110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誤以為上開出售房屋利益之申報年度係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無隱匿逃漏稅之意圖。經該局向A公司詳細說明,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109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A公司已無異議,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未申請復查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2.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23/03/0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保全公司簽訂保全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辦公設備抵付保全服務費,該交易即屬交換行為。本案合約價格雖為8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辦公設備市價為90萬元,則甲公司應就銷售辦公設備及乙公司應就保全服務收入,分別開立9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3. 營業人進口貨物,嗣後發生進貨退出,如何申報營業稅 (2023/02/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因退運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於進項稅額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瑕疵等原因退回進口貨物,該筆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出口,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已繳納營業稅額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退回進口貨物,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申報書「進項」之 「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項目(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倘未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得於申報時將該筆進貨退出列為進項總金額欄位(申報書第48或49欄)之減項。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12月進口貨物1批,進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50,000元,並於112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部分貨物發生瑕疵,將價值400,000元貨物退回與國外供應商,甲公司於112年2月10日間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0,000元,則甲公司應於112年3月15日申報時,在申報書填入「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位,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籲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嗣後發生進貨退出,並向海關取得核退營業稅,倘漏未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進貨退出之退稅金額,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4.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 (2023/02/2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隨著新年開春及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不少營利事業紛紛以舉辦員工旅遊來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相關費用在稅法上的申報規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的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其他費用;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該筆旅遊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員工旅遊活動,其支付的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屬對員工的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要認列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各項費用列報規定及參加旅遊對象是否有限制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5. 網購或電視購物買賣條件符合鑑賞期退貨解約規定者,實體發票「可緩寄但不可緩開」 (2023/02/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上述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營業人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可能會發生違章漏稅被處罰的憾事。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乙於111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甲依規定應在乙付款時(8月30日)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等到7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如符合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營業人發票開立及寄送時點詳參附件)
6. 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課徵所得稅? (2023/03/1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同意採分離課稅,則A文藝事業給付甲君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0,000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君毋須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文化藝術事業扣取稅款後記得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若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由專人竭誠提供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7.2022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2023/03/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12.4萬及19.6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亦調高至新臺幣20.7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果外僑離境後未再回台,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要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8.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2023/03/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