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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納的稅捐無法再轉帳代繳!

(2016/3/29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近來有民眾反映因工作關係需長期往返國內外,雖已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惟因扣款時,人在國外,未能及時存入款項,要求再次轉帳代繳該筆欠稅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

民眾於限期內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後,於稅款開徵時,該處會郵寄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須預留稅款,並告知扣款基準日,以便順利完成轉帳代繳,若扣款日當天存款不足致扣款失敗,雖於日後補存款項,亦不會再行扣款,會改以補發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該處提醒:收到補發繳款書應儘速於限期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辦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銀行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持最近一期稅單收據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及開戶印鑑章,在稅款開徵「兩個月」前,向該處或所屬各分處辦理,當期稅款即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