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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
(2016/4/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司先購買他處自營工廠用地,因故於2年內出售部分廠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而僅出售原工廠用地之一部分者,則不符合上開條文所稱之「自營工廠用地出售」規定,故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且另須注意的是,自營工廠出售廠地後,應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且出售及重購土地均應辦妥工廠登記證,始有申請重購退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