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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外銷損失 90萬內免國外證明

(2015/11/12經濟日報)

虎尾鎮邱小姐問:公司列報外銷損失是否應附國外公證文件?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無需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有關外銷損失之規定,施行已逾15年,為因應我國日益增加之外銷業務,營利事業認列外銷損失需出具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之門檻金額,自50萬元調升為90萬元,以資簡化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