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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保存五年 自結算申報後起算

(2016/6/6經濟日報)

中壢區黃小姐問:「會計憑證」保存期間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五年,而五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該所舉例,甲公司於101年5月25日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開規定,其100年度各項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五年保存期間,開始起算日為101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