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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死前一年贈女房地 繼承人須報遺產稅

(2016/6/14經濟日報)

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死亡前一年分別贈與一筆土地給她及一棟房子給她的兒子,遺產稅申報時是否要申報該筆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前述親屬之配偶,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當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予於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至於土地則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