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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納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
(2016/8/19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因一時疏忽,忘記繳納稅款,直到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稅通知時,才匆忙來電洽詢,應如何繳納稅款?
該處說明
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署傳繳通知時,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1.於期限內持傳繳通知直接到該執行署開立稅單繳納。
2.到所轄稽徵機關開立稅單繳納。
3.如納稅義務人居住外地不便前往繳納,可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影本亦可)以掛號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
4.繳稅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以持現金及執行署寄發之印有繳款條碼之傳繳通知,於通知書期限內就近到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免手續費。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保障個人權益,納稅人到便利超商繳稅,請妥善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的傳繳通知單收據聯。傳繳通知單收據聯依規定應保存5年以作為稅款繳納之證明。